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山西省委副主委、省残联副理事长郭新志提出“建立健全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残疾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不仅给患者本人身心带来极大的损害,同时给家庭和社会也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及世界不同国家在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权益保障等方面都根据各国国情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了人类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使残疾人事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我国政府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在2006年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对重度残疾人做了明确的分类调查,全国残疾人口中,重度残疾人为2457万人,占29.62%;山西省重度残疾人为55.89万人,占山西省残疾人口的27.45%,其中重度视力残疾6.23万人,占视力残疾总数的29.8%; 重度言语残疾0.85万人,占言语残疾总数的22.6%; 重度听力残疾7.22万人,占听力残疾总数的16.8%; 重度肢体残疾12.28万人,占肢体残疾总数的15.9%; 重度智力残疾3.18万人,占智力残疾总数的27.9%; 重度精神残疾4.12万人,占精神残疾总数的35.2%;多重残疾中的重度残疾22万人,占多重残疾总数的62.2%.
山西省重度视力残疾城市为1.3万人,农村为4.93万人,分别占重度视力残疾人数的20.8%、79.2%; 重度听力残疾城市为1.3万人, 农村为5.92万人, 分别占重度听力残疾人数的18%、82%; 重度言语残疾城市为0.18万人, 农村为0.67万人, 分别占重度言语残疾人数的21.2%、78.8%; 重度肢体残疾城市为3.81万人, 农村为8.47万人, 分别占重度肢体残疾人数的31%、69%; 重度智力残疾城市为0.85万人, 农村为2.33万人, 分别占重度智力残疾人数的26.7%、73.3%; 重度精神残疾城市为1.17万人, 农村为2.95万人, 分别占重度精神残疾人数的28.4%、71.6%; 重度多重残疾城市为5.38万人, 农村为16.62万人, 分别占重度多重残疾人数的24.5%、75.5%.
20多年来,我省政府采取政治、经济、法律、行政等一系列重大措施,保障残疾人的权利,改善残疾人状况。《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执行5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圆满完成了规定的各项任务,残疾人状况有了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成绩。但客观地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残疾人总体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相当多残疾人的贫困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残疾人达到小康生活的任务还很繁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首先要解决的是民生问题,而民生问题解决的基础在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党中央和国务院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全力推进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中的重度残疾人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受益群体之一。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重度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建立有效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重度残疾人是残疾人群体中的弱者,但他们经济状况绝大多数较差,仍生活在贫困线上,并且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他们与健全人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大。如果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不能充分考虑残疾人的这些特殊需求,对重度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与健全人采取相同的保障措施,实行相同的保障标准,也势必会导致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低于健全人。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根据重度残疾人的特点和特殊需求,建立专门的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因此建议:
1、建立健全对重度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度残疾人绝大多数不但本人没有经济收入,而且也拖累了家庭,他们的家庭无论在城镇或农村,在当地多为最困难者,建议建立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的负担,重度残疾人无论父母有无工作或所处工作行业如何,都不应作为不享受低保的条件,要以重度残疾本人有无收入或收入标准为依据,要根据残疾类别的不同给予不同的低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