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
http://www.ngdsx.org.cn ( 2008/08/06 11:30 )

农民在失地的同时,能够获得一笔数额可观的补偿金,是建立该保险的最佳时机。必须强力推进。要在审批用地规划时把关,在管理建设项目时卡严,同时,要赋予负责养老保险的劳动部门参与建设用地的签审权,凡未能按规定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一律不得办理建设用地。不应该以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作为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前提,而是只要农民可获得失地补偿,就要由个人、集体拿出至少30%的部分用于参保,公共财政还应有相应的补贴措施,形成统筹基金,直到该保险完全建立。

原则上,农民工在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也应参加该保险,两种保险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合并。

农民在失地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时候,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型农保并行,失地达到规定标准以后,可将新型农保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合并,停止新型农保的缴费,但原则上到龄时可以享受新型农保的基础养老金。

4、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应具有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类似的基本特征,即有个人账户,又有统筹账户,但缴费水平应有多个档次,供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下共同协商选择;该保险应具有可灵活转移、对接和合并的特点。转移指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农民工养老账户(个人和统筹)可在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域之间简便灵活地转移;对接指在一定条件下,上可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接,下可与新型农保对接,也可单独运行,单独发放养老金;合并是指在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并行的前提下,符合一定条件后二者可以合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覆盖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他们之间本来就是随时可能流动的。为了适应农民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需要,该制度必须由国家制定,全国统一。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就应把农村社会事业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统筹安排,使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建立公共财政拿大头的新型农保制度,并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相配套,就可以逐步打破以二元结构为基本特征的城乡分治格局,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最终建立起城市和农村互补互促、共同进步、平等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

9 7 3 1 2 3 4 8 :
责任编辑:晋轩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