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太原市妇幼保健院科主任、农工党太原市委王锦秀反映: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并于1995年6月1日起实施。2001年6月20日朱镕基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8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母婴保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年度及中长期财政预算、配置卫生资源时应当优先扶持母婴保健事业,对边远贫困地区给予特殊支持。以保障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但《母婴保健法》实施十二年,《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实施七年来,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上没有妇幼保健事业发展经费,许多机构办公条件简陋,基础设施不完善,医疗设备严重老化、短缺,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工资也保证不了。如运城市有几个县的妇幼院(所、站)、晋城市陵川县妇幼院、太原市的阳曲县妇幼所,其全额工资不能保证。
太原市的妇幼保健院为全市200多万妇女儿童的保健医疗提供服务,是全市的妇幼保健指导中心,其医疗场所仅有6000多平米,房屋狭小,门诊住院用房远不能满足妇女儿童保健医疗需求,高峰时期,患儿输液无地方,住院无病房。
建议:
一、政府部门要加大有关政策的落实力度,制定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和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规划,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切实保障妇幼、母婴的健康水平的提高。
二、有足够的条件为妇女儿童、保健机构提供优质的保健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