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工民主党山西省委员会基层组织印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基层组织印章管理使用,确保党务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国家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印章的类别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层组织印章包括:基层委员会印章、总支部委员会印章、支部委员会印章、支部印章、小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更换
第二条 本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刻制印章。
第三条 刻制本党基层组织印章,应持上一级组织统一开具的介绍信,指派专人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第四条 基层组织更名、合并或撤销,更名、合并或撤销前的基层组织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由本党上一级组织予以收缴、登记、封存(或由印章制发机关收缴)。
第五条 基层组织印章丢失,应及时向本党上一级组织报告,并依法以适当方式公布作废。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刻制。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本党上一级组织应对基层组织印章和印章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 基层组织印章原则上应由基层组织负责人保管。
第八条 每次用印应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使用对象、内容摘要、承办人及用印决定的会议或个人等事项。
第九条 原则上不允许随身携带基层组织印章外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带的,应确保安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管。
第十条 基层组织换届或负责人调整的,应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拒不移交基层组织印章的,由本党上一级组织负责追缴或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基层组织印章仅限用于本党党务工作文书等事项,不得办理对外事务(另有规定的除外)。用印范围包括:工作方案、工作总结、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决议决定、发展党员的组织意见和政审意见、接转组织关系介绍信、党费收缴和各类报表等事项。
第十二条 吕梁市总支部委员会、朔州市支部委员会、运城市支部委员会应在工作范围内依法依规使用印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负责人是本基层组织印章管理使用的责任人。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严格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依法依规用印。
第十四条 超范围用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基层组织负责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内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已作废基层组织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